常見問題
基本篇
A1. 建置太陽能電廠最大的好處是可以增加被動收入,每天靠太陽賺紅利。請參考本網站「太陽紅利」中之基本概念。(超連結) 另 外,對屋頂型用戶而言,可以有下列好處: (1)遮陽效果,能防日曬幫頂樓降溫約2~3 度,降低冷氣使用量,(2)若蓋棚架式(<4.5米高)設置,還能增加屋頂的可利用空間,例如當休閒娛樂區用,(3)可以增加房舍美觀,(4)為台灣增加綠電減少碳排放與燃煤汙染。
A2. 建置太陽能電廠最大的好處是可以增加被動收入,每天靠太陽賺紅利。請參考本網站「太陽紅利」中之基本概念。(超連結) 政府對農地設置綠能設施有較多且嚴格之規定,但於農業設施使用容許面積70%內,是允許申請設置的。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可以有下列好處: (1)蓋棚架式(<4.5米高)設置,可以充當農具擺放與休閒空間,省下蓋鋼棚的費用,(2)棚架下面可以養雞、養鴨、養魚避免日曬又防雨淋,(4)因務農人力短缺耕作不了大面積,耕作不一定會賺錢,改種電就無需人力但保證賺錢。
A3. 太陽能發電設備在陰天也會產生少許電能,但雨天較難。不過雨天剛好用來免費洗太陽能板,也不錯。只是因為陰天的日射量遠較晴天低,電量就很小。但隨科技不斷進步,一片太陽能板之功率由早期的200多瓦,於尺寸不變之下,現在量產的已改良到350瓦以上。同時,陰天發電電量也有逐步提升之趨勢。
A4. 太陽能電廠與變電所不同,不會帶來人體之危害。一般屋頂上太陽能板的電是直流電,串電流低於10安培,電壓低於1000伏特,而且均經過合格的太陽能電纜保護起來。但變電所的電是交流電,電流非很大、電壓為11.2K / 22.4K伏特以上,有部分是用架空裸線,故很危險。整個電廠之電力設計,除需經過領有執照的電機技師設計與簽證外,並需送台電審查通過,安全度很高。
A5. 不會,太陽能板間的銜接均用MC4防水接頭相接,不會有進水情形,而且MC4接頭都位於太陽能板下方不會被雨淋到。另外每片太陽能板均有接地、其鋁框也就接地,並按電機計師設計要求接到大地,接地規格必須符合法規標準(小於10歐姆),縱使有雷擊也不怕。何況案場之每條太陽能電纜路徑上,均裝有防雷擊之突波吸收器,因此不會讓雷擊傷到你家。
A6. 太陽能發電原理為光電作用,不會有核能輻射。而屋頂型太陽能板的纜線走的都是直流,纜線的電流也不高(100安培以內),不像高壓電鐵塔是交流、電壓極高、電流也很大、比較會有電磁輻射疑慮,運轉時也不會產生任何噪音,故對人體健康沒有影響。案場所用的電力元件主要是太陽能板與變流器,於出廠前均需通過國際電磁波干擾與相容性驗證規範(如EN61000-6-2與EN61000-6-3)方能上市,這些認證可以保證您的手機通訊與家裡的電器設備絕不會被干擾,同時,太陽能設備也不怕被他們干擾而當機。
A7. 不會。太陽能板是矽的半導體做的,矽本來就是無毒的。縱使製作過程有用一些毒性藥劑但幾乎沒有殘存。依據2014年日本「太陽能發電設備再利用、回收和適當處理」研究報告,曾針對不同型態的太陽光電商規模組,模擬掩埋時模組的破碎程度、地下水質狀況及酸鹼度等情境,進行重金屬溶出實驗。結果顯示各項重金屬析出物如鉛、鎘、砷、硒、汞等金屬及六價鉻化合物,濃度均遠低於台灣環保署規定之濃度限制值。另外太陽能板要經過經濟部能源局的VPC認證,不合格就不能賣。
A8. 不太會,但不好說。如果是屬於結構安全方面,整個電廠之鋼構支架設計,需經過領有執照的結構技師計算與簽證才算合格。基本上抗強風、抗地震都已經審核過了。但如果原屋頂結構力不足,則需另議如何強化改善。但如果是施工品質不好、偷工減料,那麼就難說了。
A9. 一般都不太會,通常以不破壞屋頂結構的工法安裝太陽能板,但如果原屋頂狀況不夠好,也實在沒有較好的施工工法可用、或施工品質較差的廠商,都有可能會造成運轉一段時間後漏雨。但這些可以於合作前勘查、評估、選用合適工法與補強方式,這些於談合約時,雙方需溝通講清楚。因此,選到好的、負責任的合作廠商是很重要的。
A10.太陽能板外層是玻璃,設計上已儘量做到完全吸光發電,但還是會有反光機會,只有斜屋頂比較會有此問題。如果鄰居距離近,可能會有一些,但等太陽走到另一角度時就不會了。這與大樓帷幕玻璃反光問題一樣,但很少聽到有這樣的客訴。
A11.可以的。不管是採租賃或委託建置的合作方式,我們都可以協助太陽能案場設置之文件送審作業,提供一條龍的服務。即使於併聯售電後,我們也可以協助維運服務,詳情請洽本公司業務窗口。
A12.必須先確定房屋是合法建築且沒有違建。要準備文件為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如果屋頂型設備的申請人與建物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時,應另檢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
A1. 以正常平面屋頂為例,假設周圍環境沒有水塔、屋凸、也沒有女兒牆、樹木、鄰居大樓遮陰的情況下,一百坪(約330平方公尺)淨空面積,大約可以鋪設182片標準的太陽能板(或稱模組)。以2021年常用模組一片約為330瓦(W)的功率計算,因此最高可以提供約60,000瓦的功率,也就是60 kWp的設置容量。換句話說,一坪可有0.6 kWp的發電功率額。
[註]: kWp是發電容量之單位,千瓦、或是「瓩」,台電稱為「峰瓩」。K為英文的Kilo字首,代表1000。W是瓦或稱瓦特(Watt),為電能基本單位。另外,P代表peak,表示最高峰值。
A2. 案場境除了要扣除水塔、屋凸、冰水機、即有設施、以及女兒牆、附近樓房、或樹木造成之遮陰區域外,尚有一些情況會影響到可用面積,包括保留太陽板間之安全走道供維修用、一些太窄小的畸零地或是太斜的屋頂部分不適合鋪設太陽能板、以及保留設置空間給DC電箱、變流器、AC電箱、MP電箱等設備用等等。真正可用面積,需於實際勘查後決定,不同案場會有不同結果。
A3. 以今年(2021年)為例,蓋1000 kWp( 或稱1MW,百萬瓦)之太陽能電廠,所有建置費與人事費用加一加,最基本的設計總共約4500萬元。平均1 kWp需要4.5萬元。但設置規模越小的案場,則相對需要更高的單價。如以一百坪規模的案廠,1 kWp單價就需要5.5萬元左右。因此一百坪60 kWp的屋頂,投資額大約需要330萬元左右。
A4. 以今年(2021年)為例,市場上1000 kWp案場之年租金約40萬元,粗略約佔發電總收入的8.5%。案場越小的,其租金佔發電總收入的百分比略高一些,大概10%以內。因此一百坪60kWp的屋頂年租金約有2.8萬元。以上僅供參考。因各縣市之日照量不同、躉售價不斷下調、屋頂種類不同、屋頂施工難度與成本不同等等,導至租金協議最終結果百分比也不同。
A5. 躉售價格分案場設置容量大小不同有別,又一年分上半年與下半年有別,另外還有外加費率。以2021年下半年,一百坪(60kWp)設置容量的標準躉售價格為每度4.2906元。因經濟部逐年降低躉售價格,故建議愈早蓋案場愈好。今年的躉售價格請按此連結到最新躉購電價表
A6. 還來得及,越晚蓋收入越少;對租賃與出資建置的人都不利,尤其出資建置的人利潤變少了,因投資金額不一定降低。以案場設置容量20KW以上為例,2021年上半年每度電賣4.33元,但2011年,每度電可以賣9.1799元。對屋主地主而言,越晚蓋,20年的總收入當然越來越少。
A7. 目前(2021年)平均需要約10年才能回本。但以前只要8年回收,現在小案場則需要11~12年才能回收。未來因躉購費率逐年下調,可能會變更長,所以要做要快。
A8. 以2021年下半年為例,標準售電給台電之價格為每度4.2906元,但自用只能少繳每度2.853元給台電,每度電少了1.4376元。所以售電比較划算。
A9. 與台電簽躉售契約,裡面規定就是20年不變的,因此,不會因電夠了就停掉,且賣電之躉售價20年也不會變,這些都寫在台電的躉售契約中的。不過,如果是租賃給廠商建置太陽能廠者,萬一廠商倒閉或將案場轉讓,恐怕會衍生租金短付、延付、或停付問題,不然就是設備停擺沒人維修沒人管可能,即使有租約有公證過,處理起來也很費時費力,故要找一個正規經營上軌道的好廠商,才不會中斷。
A10.以一百坪60 kW的案場位於台南為例,若案場在台南,查日照表後得知台南的年平均日照時數為3.64小時。則以下面的公式來粗估年收入 = (60 kW x 3.64小時)x 365日 x 4.2906元/度 = 342,029元/年 (台電之電費收入)
如果改用租賃的方式,假設出租價格為電費收入的10%,則一年可收34,203元。
A11.如果是個人或小型商號的出租給別人蓋電廠,電費租金收入要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公司出租的話,電費租金要繳營業稅及營所稅。
如是自蓋電廠,其電費收入應繳稅額,詳細請參考深入篇Q10之說明。
A12. 平均4個月要清洗一次,如果周邊環境不佳(如銬漆工廠、鳥糞、重油空污),間隔時間要相對縮短。主要是清除太陽能板上的灰塵與鳥屎,避免影響陽光吸收效能。一般只需用清水沖洗擦拭。特殊情況才用藥水洗。
A13.以400Kw規模的案場為例,約佔年電費收入之8~10%。如果案場是60kW小案場,則維運費用可能會超過15%。
A14.大多數的太陽板模組保固期都長達20年,依據目前的技術水準平均每年遞減1%,20 年之後都能保有超過 80% 的發電效能。目前各家太陽能板都可使用達二十五年之久。但位於海邊2公里內之案場,因鹽害侵蝕,必需選用特殊抗鹽害之產品,否則壽命甚至低於5年。另外,將太陽能板之直流轉成交流電的變流器,其產品的保固期,一般廠商都提供5 年,但部分產品可提供延長保固(至20年)之購買選擇。
A15.通常會建議投保產險,每年保費約千分3~5左右。
A16.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的第三型(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業者,所申請的太陽能案場規模必需小於499kWp。這種規模案場的「申請設置至併聯售電」所需的時間約為4~6個月。案場小的時間相對較短,大部分的時間都在文件送審作業方面。實際上施工的時間,通常只需從1週(10kWp以下)到1.5個月(最高499 kWp)不等。但文件送審部分需由有經驗的系統業者來協助辦理,業主只需配合辦理即可,否則時間會變得更長。另外,賣電合約價是以台電「併聯試運轉」的日期為基準,於完工併聯日開始售電。
施工期間長短,會因設置容量、氣候狀況、施工廠商配合度、與設置地點等個案條件而有所不同。通常申設程序應該可以在半年之內完成,基本上不會有因為時程延宕而導致費率改變的情形。但如果不幸延宕跨到下半年時,也只能改用較低之躉售費率了。因此,工程進度也要控制好。
A17.於太陽光電系統工程完工後必須申請台電來掛表併聯,之後才正式售電。售電量是以台電於該案廠之併聯的責任分界點處所安裝的電錶為準,台電付費也以它所記錄的數值為準,通常與自己的發電監控系統數據有一些差異(絕大部分小於5%)。差異原因,主要是監控系統抓的是變流器端的輸出資料,但電流之後經由AC電箱、長拉線、MP電箱、升壓變壓器、再到KWH電錶箱,一定會有耗損,同時,監控系統並未校正過。
售電開始後,台電公司會定期抄表並與設置者定期結算躉購電費。之後就會寄出通知單及其他需蓋章的相關文件。設置者若無疑問,將文件蓋完章後寄回,台電公司就將電費單之金額匯入設置者之指定帳戶中。
A18.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1) 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其高度自屋頂面或露臺面起算4.5公尺以下。
(2) 設置於屋頂突出物,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面起算1.5公尺以下。
(3) 設置於地面,其高度自地面起算4.5公尺以下。
A19.只要屋頂合法使用並沒有增建、違建情形、並位於都市計劃區內,原則上都可以申請太陽能設置售電。
A20.可以,不論是租賃出去或找廠商委託建置均可,但要經由下列決議程序:
(1) 已成立管理委員者,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第31條: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經決議同意,應有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比例2/3以上出席,出席3/4以上同意。
第32條:依第31條未獲致決議,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以及1/5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1/5以上出席,出席以上同意。
第33條: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第34條: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注意: 通常屋頂不得為約定專用,但仍需確認清楚有無使用到「約定專用部分」。
(2) 未成立管理委員者,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2/3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A21.目前政府強力推動綠能政策,可向銀行融資七成,自備款三成。
A22.雖然各地方政府也配合中央推動再生能源之電力提升,但目前沒像經濟部特設一個能源局來負責,因此沒有特設能源課或不一定有專責窗口來協助。但有意要蓋太陽能發電的廠商、農漁民、民眾均可以打電話或送電子郵件給我們,我們都樂意提供專業之諮詢與協助。另外也可以先到各縣市之綠能屋頂推動網站看一下,查看該縣市對再生能源(尤其屋頂綠能)是否有補助方案,這對您了解建置太陽能屋頂電廠會有所幫助的。請至本網站之外網連結區的綠能屋頂推動(加入超連結)連結。
A23.依案場規模大小與上半年/下半年不同時段之價格不同,請按此連結最新躉購電價表(加入超連結)
A24:有。請按此連結各縣市之日照表。(加入超連結)。
日照表的日照時數是統計各縣市當地歷年來的實際日照量,並換算為每小時1,000W/m2的標準(相當於夏天萬里無雲日正當中陽光最強時)條件下所得到的平均一日有效照射時數。數值越大,表示當地日照量越強,可以發電的量也就越多。但以同一縣市而言,另需考量海邊通常優於平原、平原又優於山區。能源局網站之資料顯示台灣各地的等效日照時數大略為:
2.5小時(台北/基隆/宜蘭)
3小時(桃園/花蓮/新竹)
3.5小時(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台東/金門)
4小時(嘉義/台南/高雄/澎湖)
4.5小時(屏東)
以上這些數值不一定準確,只能作參考。
A1. 農地有分一般農業區、與特定農業區。目前法令只允許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的可申請太陽能建置;並規定以「農業為主,綠能為輔」。因此該農業用地大部分一定要有「農作之事實」,另小部份才用來種電。其餘請參考本網站「太陽紅利」中之蓋太陽能電廠的條件。(超連結)
A2.依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第30條規定,容許建置太陽能之規範,主管機關要求業主(農夫、飼主)之農作土地的面積產出量,至少需達到該類農業統計年報平均量的70%,三年內未達70%量之規範要求時,農委會將予以警告,經糾正仍未改進者,立即廢除台電併聯許可。
A3. 農作項目是容許申請的,但如要同時設置太陽能建置時,一經申請後20年內不得變更項目,原因是台電併聯發電躉售合約要簽20年。因此,業主初期規劃農業經營計劃書時,要十分謹慎避免後悔莫及。
A4. 太陽能設立需先考量鄰近是否有台電的饋線(供電線路)且有無剩餘的電力容量可用,足夠容下您未來農地的發電量嗎? 過去台電電力基礎設備建置工程,大多分布在人口密集度高、工業區、商業區等地區,饋線資源較為充沛。相對來講,農村部落電力網建置就較不完備,饋線數與其容量也都常不足,所以就無法申請。台電不可能為您的農地特別擴充電網,或提升饋線容量。唯一可能就是與台電協商,由您自己出資建置線路至他們遠處的饋線併聯點,但如果總建置成本太高時,最終只能選擇放棄。
A5. 因此面積很大已超過1.5公頃,就算以1.5公頃面積來建置,就必定會超過2MW。而太陽能設置容量規模區分,如果設置容量在2MW以上,是屬於第一型電廠為特許營業,申辦電業籌設需準備六大文書,包括(1)環境影響評估核准文件、(2)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3)發電廠廠址土地使用及地政機關意見書、(4)發電廠須檢具供電同意書、(5)發電設施意見書、及(6)電源引接同意書等六大文件。另需備妥電機技師計算電力容量及施工圖、會計師簽證、結構技師簽證、建築師簽證、銀行融資同意書、經營計劃書等等。因此標準申請期限大約需12~24個月。有關詳細說明請參考太陽光電廠設置申請程序手冊與常見問題。
A6. 都市計劃區內之土地,可建置總面積70%的太陽能光電。依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申請之綠能設施,其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70%。其餘請參考本網站「太陽紅利」中之蓋太陽能電廠的條件。
A7. 依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綠能設施,申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以位於下列區位者為限:
(1)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屬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
(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之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或污染管制區。
(3)經濟部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訂定陸上盜濫採土石坑洞善後處理計畫列管有案之國有農業用地,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整體規劃者。
A8: 太陽能板的內部確實有薄薄一層半導體矽晶片,矽是無毒但製作過程有一些毒性藥劑可能稀微殘存。但因被玻璃與樹酯組合物層包覆,使用時並不會有毒跑出。依照國內現行環保法規,太陽能板並不屬於有毒廢棄物,而且太陽能板為國際間高度流通之產品,須符合歐盟RoHS(危害性物質限制指令)規定才能進歐盟銷售,因此無需過度擔心其毒性問題。
再者,經濟部能源局之再生能源發展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中,明訂開徵廢棄模組回收費用,金額為每1 kW徵收1000元,並已於2019年3月完成程序,促使生產商或進口商可自發性回收廢棄太陽能板。環保署與經濟部也已制定完善太陽光電模組廢棄回收之處理機制,請參考環保署廢太陽光電板回收服務管理資訊系統。
另外,有關日後廢棄回收後,是否可能有毒的半導體物質會流到外面汙染環境呢? 據台南大學綠能系主任傳耀賢領導的團隊表示,台南大學已成功研發出太陽能板百分百回收體系且導入上線量產,不僅可以解決可能有毒的半導體物質外流問題,更可以回收重新利用,此乃創世之舉。
A9. 於Q5提過,如果設置容量是2MW以上,係屬於第一型電業等級,其申請文件必須包括環境影響評估核准文件。另外,依據環保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九條,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位於重要濕地,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但太陽能電廠之設置容量若未達2MW者,則免提供環境影響評估文件。
A10.如果不是租賃給系統業者來設置電廠,
(1) 而是個人或農民直接賣電給台電時:
(1.1) 半年內售電收入不超過48萬元: 平均一個月無超過8萬元者,台電會開一時貿易所得資料申報表,農民只須將收入合併報繳交綜合所得稅即可。
(1.2) 半年內售電收入超過48萬元: 除綜所稅外,要加收營業稅。營業稅算法:
(1.2.a) 如超過20萬元/月,須收5%營業稅
(1.2.b) 如低於20萬元/月,須收1%營業稅。
(2) 小規模營業人賣電給台電:
(2.1) 營業稅算法如超過20萬元/月須收5%營業稅。
(2.2) 如低於20萬元/月須收1%營業稅。
(3) 股份有限公司賣電給台電:營業稅算法每月售電收入須繳納5%營業稅。
A11.如果是以租賃方式給系統業者來設置電廠者,原有農民資格不受影響。但非設置之區域仍然要有農作之實,並且每年申報之農作項目產量需達70%之規定。但如農民自行設置電廠者,農民於持有於參加農保之農業用地上建置綠能設施,該農業用地倘仍有農業生產之事實,且持續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與第2-4條所定之相關資格條件時,其農保資格不受影響。
如果該農業用地已全部作非農業使用、或已不符任何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條例時,則需另有其他符合農保加保資格之農地(農地面積0.1公頃以上且有農作之實),否則將喪失農保資格〈年滿65歲 投保年資滿15年,已開始領取老農津貼者,農保退保後,老農津貼仍可繼續領取不受影響〉。
A12.依據105年09月10日修正之「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6條規定,合於資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2) 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及結構安全證明書。
(3) 設置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應另檢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計算說明書。
前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於竣工後,檢附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工程完竣證明書,報請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A13.設置者在台電公司的躉購合約收購年限到期後,大致有2種選擇:
(1) 繼續與台電公司簽約售電,但收購期間改為5年一約,費率則以台電公司當年度公告的迴避成本為準。
(2) 隨著技術與市場條件成熟,加裝儲電設備自己發電自己用。也許屆時台電電價變貴了。
(3) 未來政策可能會有變動,是否可以像電業業者自由售電,不得而知。
A14.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因非屬農舍附屬設施及農業設施,因此土地如申請設置再生源發電設施後,不得於該農地申請興建農舍。
A15.依據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須提出結合農業經營計畫(例如溫室)一起審核。
A16.依下列兩種情形處理:
(1) 一般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需繳納回饋金。回饋金=土地公告現值*50%*土地面積。例如:某農民有660平方公尺(約200坪)欲裝置太陽光電設施,土地公告現值為500元/平方公尺,回饋金則為500*50%*660 = 165,000元。
(2) 若為農委會公告之不利農業經營的農業用地範圍,可以設置未與農業經營結合之太陽能光電設施,無須繳納回饋金。
A17.(1)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
(2)非都市土地容許:非都市計畫區土地的甲乙丙丁建地及交通、水利用地(以上不限點狀使用)或農牧、林業、養殖、國土保安、鹽業、礦業、窯業及遊憩用地面積660平方公尺(約200坪)以下之點狀設置。
(3)非都市土地無法以容許使用方式作太陽光電(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使用用者,可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8點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如「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達2公頃以上需申請使用分區變更者,可以報編為「工業區」或「特定專用區」方式,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作整體規劃申請開發。
(4)農業用地結合農業經營:綠能設施結合農業經營事實之農業用地,如溫室等。
A18.(1)容許使用設置:可詳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倘為點狀使用以一宗土地作為管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約200坪)。目前政府已公開表示,為確保農地完整化,有關660專案,傾向不通過。
(2)用地變更編定(小面積變更):都市土地無法以容許使用方式作再生能源設施使用,且開發規模未達2公頃者,可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3)分區變更(大面積開發):開發規模已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可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申請開發許可變更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又開發面積2公頃以上未滿30公頃,原則中央已委辦縣(市)政府審查核定,報備中央。
進一步瞭解非都市土地容許或變更之申請流程,可洽本公司業務或各縣市政府地政處地用科詢問。
A19. 經濟部能源局委託有關單位於110年5月完成台南市學甲區環社檢核報告,在702公頃的非先行區完成關注議題辨認,並提出漁電共生之規劃、施工、與營運階段之建議。因此,可以就要申請之漁塭先查核圖資套疊,若該處屬先行區,須提交環境社會友善措施自評表,經審核即可。若非先行區則須經「環境與社會檢核」後,分成優先區(可增列並比照先行區辦理)、關注減緩區、與迴避區。對於迴避區自然絕對禁止太陽能建置,而減緩區須對環境與社會所辨識之議題提出可行因應措施送審。